公告稱,為進一步鞏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機制,國家衛生健康委藥政司組織研究修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2015年發布),并形成《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見附件)?,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一、電子郵箱:yzsmlc@nhc.gov.cn。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藥政司,郵編:100044。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三、傳真:010-68791738。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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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健康中國戰略實施,鞏固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進一步規范健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機制,保障公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等文件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第三條 基本藥物是指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適應現階段基本國情和保障能力,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第四條 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舅幬锬夸浌芾響攬猿挚茖W、公正、公開、透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基本藥物遴選按照“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的功能定位,堅持中西藥并重、臨床首選的原則,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
第六條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各環節重要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疾控局和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等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和制度實施的具體事項。
第八條 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或批準文號的藥品,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除急(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品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第九條 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范圍:
?。ǘ┲饕糜谧萄a保健作用,易濫用的,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的;
?。ㄈ┮驀乐?/span>不良反應,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ㄎ澹﹪一舅幬锕ぷ魑瘑T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依照國家基本藥物遴選管理的原則,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含公共衛生)、藥學(含中藥學)、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藥品監管、藥品生產供應管理、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藥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法起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擬訂具體的遴選規則,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按程序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程序為:
?。ㄒ唬膰一舅幬飳<規熘?,分別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
?。ǘ┳稍儗<医M根據疾病防治和臨床需求,經循證醫學、藥品臨床使用監測、藥物經濟學等對藥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ㄈ┰u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技術論證和綜合評議,形成目錄初稿;
?。ㄋ模┠夸洺醺逅蛧一舅幬锕ぷ魑瘑T會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目錄送審稿;
?。ㄎ澹┧蛯徃褰泧一舅幬锕ぷ魑瘑T會審核后,按程序報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外發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堅持定期評估、動態管理,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ㄒ唬┪覈踞t療衛生服務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ǘ┪覈膊∽V變化;
?。ㄈ┧幤凡涣挤磻O測評價;
?。ㄋ模┧幤肥褂帽O測和臨床綜合評價;
?。ㄎ澹┮焉鲜兴幤费C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
?。﹪一舅幬锕ぷ魑瘑T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
?。ㄒ唬┌l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臨床診療指南、疾病防控規范發生變化,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
?。ǘ└鶕幤放R床綜合評價或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ㄈ﹪一舅幬锕ぷ魑瘑T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基本藥物目錄的遴選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于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專家評估、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五條 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中藥飲片價格、采購、配送、使用和支付報銷等政策規定執行。
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的供應保障與配備使用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于因更名、異名等原因需要對國家基本藥物品種、劑型規格等目錄歸屬進行認定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程序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完善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體系,制定監測評價管理規范和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相關藥品臨床使用證據、藥物政策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為動態優化基本藥物目錄和完善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政策提供循證依據和技術支撐。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組織開展以國家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分析應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2月13日印發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即行廢止。